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应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通知
2014-07-17 来自: 浙江创丰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:532
家用电器大量普及使用,对安全用电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。根据国家质监总局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》要求,住宅和末端用电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,可以有效防止直接和间接接触电击事故的发生,以及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接地故障引起电气火灾和电气设备损坏。各地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“漏保”的推广应用工作。
进度要求
1、8月20日前完成各县(市、区)居住出租房、合用场所和养老院、福利院、幼儿园、托儿所、寄宿制学校、医院、商场、市场等场所“漏保”的补装、更换;
2、年底前完成低压动力用电、路灯和灯箱用电、防汛防台低洼地带“漏保”的补装、更换;
3、8月份开始全面推广居民生活用电“漏保”的补装、更换,2015年底前完成农村居民生活用电“漏保”的补装、更换,并对新报装低压电力用户推广安装“漏保”,基本实现低压供电用电客户“漏保”安装应用全覆盖。
工作职责
1、各县(市、区)政府、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要成立“漏保”推广应用领导小组,负责部署、协调辖区范围内“漏保”的推广应用,督促、指导乡镇(街道)抓好组织实施。
2、乡镇政府(街道办事处)是“漏保”推广应用的组织实施单位。
3、公安、安监、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居住出租房、合用场所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“漏保”安装工作的查处、打击力度。
4、经信、电力部门负责指导“漏保”推广应用。
5、村居(社区)要充分发挥社会电工的作用,对其辖区内“漏保”未安装或超使用年限已失效的用户进行全面排查,并根据乡镇政府(街道办事处)制定的补装计划,有序开展补装工作。
运行管理
1、居民生活、低压动力、路灯和灯箱等用电的“漏保”维护管理由用户自行负责。
2、农业用电“漏保”的运行维护管理,由资产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负责。
3、故意造成“漏保”无法正常运行或未能及时维修、更换失效“漏保”的用户,检查人员应对责任主体进行批评教育,并责令立即整改;拒不整改的,报乡镇政府(街道办事处)依法予以处理